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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校园伤害如何划责
发布日期:2018-09-21 09:29:15 来源:楚天都市报

  前日上午,楚天都市报联合湖北省司法厅举办的“名律师来了”视频直播第三期,在湖北汉武律师事务所举行,该所主任余钢律师就校园伤害的界定及划责、校园伤害和校园欺凌的区别、未成年人如何维权等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话题,与广大网友互动。看楚天APP、楚天都市报官方微博、楚天都市报头条号等平台进行了同步直播,共有30万网友围观。

  【直播现场】

  网友关注校园伤害
  “湖南四龄童疑似被噎死、儿童遗留校车内被闷死,这些都属于学生伤害事故。”直播伊始,余钢律师与网友互动时侃侃而谈。他指出,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比如孩子在学校奔跑摔倒受伤、放学后在学校与同学自发的进行体育活动、因病在校自行服药发生过敏反应等,只要在学校内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的事件均属学生伤害事故。”余钢律师进一步解释。

  校园伤害划责有讲究
  “只要是校园伤害,学校是否均要担责?”网友“纤纤”的提问道出了不少人心中的疑惑。余钢律师说,孩子在学校发生了伤害事故,学校并非承担必然的责任。谁来承担责任,还是需要了解事实,分清责任,才更能保护孩子在学校的安全。
  余律师称,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按伤害来源主要分为三种。第一种是来自学校方责任的伤害,即学校有过错,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保护职责,导致学生受到伤害。如学校管理过失,发现学生打架斗殴、从事危险性行为而未制止,学校校舍、体育设备、教学设施、安全通道等存在安全隐患而未排除,学校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学校食品、饮用水等安全卫生不达标等,学校方是要承担责任的。
  第二种是由学生及监护人方承担责任的伤害。就是事故的发生学校没有过错,而是由学生的过错或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造成的伤害,应由自己承担法律责任。如学生私底下相互斗殴、造成损害,被教师批评后因自尊心受损而自伤自残的,或自身特殊疾病突发、急救无效死亡的,或违反学校规定、私自逃课外出造成损害,若学校方尽到应尽义务的,则由学生及监护人方承担责任。
  第三种是第三方责任的外来伤害。这种事故既不是校方责任,也不是学生和监护人的责任,应由第三方加害人承担责任,如学生校外受伤害。

  【律师答疑】

  放学路上被“擂肥”怎么办
  网友小明问:前几天放学路上,我被几个社会青年“宰”了100元,没敢告诉老师和家长,请问这样的事该怎样维权?
  余钢律师:你要及时跟老师、家长反映,让他们报警处理,这种“擂肥”行为属于抢劫,要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放学路上,应尽量走宽阔大路,不要去偏僻场所,以免发生危险情况。

  同学嬉闹磕掉牙齿谁来赔
  网友“一方净土”问:儿子今年10岁,在校内课间时,同学嬉闹把他推倒,导致磕掉了几颗牙齿,该找谁来赔偿?
  余钢律师:按《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若孩子年龄在8岁以下,应由学校举证校方是否尽到监管之责,若学校举证不力,则应由学校、肇事方一并赔偿;年龄在8岁以上的学生,则应由家长举证校方是否尽到监管之责,若家长举证不力则校方无责,由肇事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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