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湖北省教育厅获悉,近日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尚不具备独立评审能力的可以采取联合评审、委托评审的方式,主体责任由高校承担。
《暂行办法》指出,由高校制定本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操作方案等,明确职称评审责任、评审标准、评审程序。院(系)应按规定将符合职称评审条件的教师推荐至校级评审委员会。
高校教师职称评审中申报教师一旦被发现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对高校和院系党政领导及其他责任人员违纪违法,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评定职称谋取利益,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