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武汉市志愿服务条例》。《条例》规定,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工时,可以换取一定的社区服务。换取社区服务的办法,由市民政部门另行制定;高等学校应当将学生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实践学分管理。
《条例》还规定,对优秀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以及志愿服务项目,由市、区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给予表彰、奖励。市、区人民政府应将志愿服务工作经费和志愿服务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为志愿服务提供经费支持。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提供捐赠、资助。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工作纳入创建文明城区、文明街道(乡镇)、文明社区(村)、文明单位的考核指标。
《条例》提出,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招考公务员、征兵、聘用员工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录取、征集和聘用星级志愿者。
此外,《条例》还明确,每年3月为我市的志愿服务主题活动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