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14日发出关于印发《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明年起,颁给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各学位授予单位自行设计印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印制的学位证书不再使用。
根据办法,学位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学位获得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与本人身份证件信息一致),近期免冠正面彩色照片(骑缝加盖学位授予单位钢印)。攻读学位的学科、专业名称(名称符合国家学科专业目录及相关设置的规定)。所授学位的学科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按国家法定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全称填写)。学位授予单位名称,校(院、所)长签名。
证书编号统一采取十六位阿拉伯数字的编号方法。十六位数字编号的前五位为学位授予单位代码;第六位为学位授予的级别,博士为2,硕士为3,学士为4;第七至第十位为授予学位的年份(如2016年授予的学位,填2016);后六位数为各学位授予单位自行编排的号码。
对于撤销的学位,学位授予单位应予以公告,宣布学位证书作废。
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位授予单位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应注明原学位证书编号等内容。学位证明书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学位授予单位在做出撤销学位的决定后,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送省级学位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确需更改的学位授予信息,由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经省级学位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由省级学位主管部门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更改。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的规范管理,制定有关的管理办法和工作要求,指导查处违规行为;学位证书信息网上查询的监管等。
根据有关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印制的学位证书,不得使用国徽图案。学位证书是否制作外文副本,由学位授予单位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