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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规定:好校长、好老师须跨校轮岗
发布日期:2014-09-04 09:09:00 来源:湖北日报

  昨日,教育部发布《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提出用3年至5年实现县(区)域内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制度化、常态化;城镇学校、优质学校每学年教师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交流轮岗应不低于交流总数的20%。

  记者从省教育厅了解到,目前我省已有武汉、宜昌等部分区域正试行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省教育厅正在研制具体的落地实施方案,将于年底公布。

  教育部《意见》明确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校长、副校长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满两届后,原则上应交流;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达到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年限的专任教师均应交流轮岗。《意见》要求全面推进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加强县区域内义务教育教师的统筹管理,使教师由“学校人”变为“系统人”,打破教师交流轮岗的管理体制障碍。

教育部规定:好校长、好老师须跨校轮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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