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离校未就业的大学生也能正常享受医保待遇,昨日,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应届大学毕业生参加城镇基本医保的通知”,推出具体参保的新举措。
新政策规定,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及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按规定参加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毕业后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资格的截止期为毕业当年的8月31日。大学生毕业后,高校科研院所应及时在参保的辖区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居民医保停保手续。
应届大学毕业生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应随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简称职工医保);应届大学毕业生灵活就业或暂未就业的,可自愿在个人窗口参加职工医保,或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次年的居民医保参保手续。
应届大学毕业生在个人窗口参加职工医保,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和毕业证原件。对于在毕业当年的12月31日前参保的应届大学毕业生,不设6个月的医保待遇享受等待期,即从其参保缴费的次月开始享受职工医保待遇,有关居民医保待遇同时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