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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公办学历教育调整学费须听证
发布日期:2012-12-08 09:59:00 来源:楚天金报

  今后,旅游景区、公办学历教育若要调整价格或学费,必须经过价格听证。昨日,省物价局公布了重新修订的《湖北省定价目录》和《湖北省定价听证目录》。记者看到,由政府定价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项目,缩减为6大类共38个品种;同时,我省还首次新增了旅游景点票价、公办学历教育学费两个听证项目。

  定价项目缩减四成

  据悉,目前我省96%的商品和服务收费执行市场调节价;只有4%的商品和服务由政府定价或实行政府指导价,涉及资源性商品价格、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

  原《湖北省定价目录》于2002年发布。新目录同原目录相比,定价项目由20类63个品种(小项),调整归并为6大类38个品种(小项),包括省级重要商品,如食盐、烟叶、部分药品、中小学课本价格;重要资源产品,如销售电价、供水价格;重要公用事业,如机动车停放、出租车运价、排污权交易、道路客运票价;重要公益性服务,如教育收费、殡葬服务、旅游门票;重要专业服务,如中介服务收费;房地产,如公有住房等。

  同时,新增的定价项目有排污权基准价,该价格拟实行政府指导价,即政府制定基准价以及可上下浮动的幅度。

  另外,教育收费在原目录中没有进行细分,而新目录将教育收费划分为学费、住宿费、学前教育保育费、教育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

  随着市场逐步放开,原先由政府定价的省级储备粮、油、棉花、蚕茧的价格,此次没有出现在目录中。

  新的定价目录还下放了18项定价权,如农村道路客运票价、城市公共交通票价、物业服务价格、经济适用房价格等,均改为由市、州、县人民政府制定。

  新增两个听证项目

  昨日公布的《湖北省定价听证目录》中,听证项目由原来的5个增加到7个。保留的5个项目为:付费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城市供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城市居民天然气配气价格,城市公交车、客运出租车、轨道交通运输价格。

  新增的2个项目为: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公办学历教育(高中、普通高等专科和本科)学费标准。

  三问三答

  (一问)听证项目7个会不会太少?

  记者:按照《价格法》的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但听证目录中的项目只有7个,会不会太少?

  省物价局:按照《价格法》的规定,需要听证的范围是比较广的,之所以另行公布《听证目录》,主要是考虑政府部门的工作效率和节约行政成本,确保实际工作中的可操作性。召开一次听证会,完成法定程序需要1个月时间,加上准备工作和后续工作,时间更长,而物价部门管理的重要商品和收费项目比较多,不可能都进行听证。当然,听证目录以外的项目,定价机关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定价听证。

  (二问)听证的项目是怎么确定的?

  记者:2010年,省物价局曾准备新增5个听证项目。除了此次新增的2个项目(景点票价和公办学历教育费)外,公路车辆通行费、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经济适用房销售价等3项并未被采纳。那么,听证项目是如何确定的?

  省物价局:之前的5个新增项目,公开征求了意见,并对其进行了筛选。以经济适用房为例,由于考虑到其经适房价格本来就是优惠价格,所以没有纳入听证目录。

  最后确定哪些项目,是这样考虑的:一是商品价格或收费标准与人民群众生活关系密切,如城市公交车、出租车票价,城市供水价格及学历教育收费等;二是上级机关对具体项目是否有明确的听证要求,如天然气配气价格、付费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景区门票价格等,都是上级文件要求听证的;三是与以前的听证项目保持一定的连续性。

  (三问)听证会是不是“走过场”?如果多数人反对,听证方案还会通过吗?

  记者:从我省历次的听证会情况看,听证方案都获得通过。有市民质疑,听证会是不是走个过场而已?如果会场当天多数人持反对意见,听证方案能否通过?

  省物价局:所谓定价听证,是指定价机关在制定价格的过程中,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采取听证会形式,征求经营者、消费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的活动。听证的实质意义,是听取意见,供决策部门参考。听证会不是决策会,只是听取意见的一种方式,且不对听证方案形成表决结果,不存在少数服从多数的问题。听证会参加人提出的反对意见能否被采纳,关键是看该意见是否有足够的理由支撑。如经查实,定价成本数据有误,且影响到定价水平、价格调整幅度等,都属于应该采纳的意见。定价机关作出定价决定后,要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定价决定,以及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的情况及理由。

  链接

  政府指导价:是政府给出的强制性的价格范围。常见的类型有:由国家规定基准价和上下浮动幅度;设置最高限价,防止其商品价格过高;最低保护价,由国家规定商品买卖的最低价格。

  政府定价: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政府定价具有强制性。凡实行政府定价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不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变动。

  市场调节价:指由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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