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招收高校毕业生将获补贴,大学生创业,相关部门提供便捷的小额贷款。6日,从省人才中心获悉,湖北省出台《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实施9项举措,高校毕业生就业将现重大利好,通知发布之日起,有效期5年。
“十二五”期间,湖北省坚持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多渠道开发岗位,创造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机会,建立市场需求导向的人才培养体系,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能力,形成利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力争每年全省应届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初次就业率达到70%以上,年底总体就业率达到或超过全国平均水平。
[对用人单位新政]
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
获贷款优惠和补贴
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当年新增职工人数20%以上的中小企业,地方财政优先考虑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
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企业新招毕业年度内(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的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内开展岗前培训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企业招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此外,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科研项目单位吸纳毕业生
劳务及社保费列入项目开支
承担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的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工作。承担民口科技重大专项、“973”计划、“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重大重点项目中,聘用毕业生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
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加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限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对高校毕业生新政]
到贫困地区就业 可获助学贷款代偿
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尤其是城市社区和农村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科技、农技、农机等基层工作。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3年以上(含3年)的,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
到大别山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贫困和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机关工作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后级别工资高定1至2档;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至2级。
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落实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就业政策。服务期满后留在当地就业,空岗全部聘用服务期满高校毕业生。
农村基层服务2年以上,三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加10分;报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笔试成绩加5分,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用)。参与专门项目的毕业生到农村基层的服务年限计算工龄。
今年起,省直机关录用公务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均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录用。县市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拿出不低于40%的岗位比例,聘用此类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
就业见习每人每月补贴500元
接纳高校毕业生见习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按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补贴。
根据物价和经济发展状况,见习补贴实行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每月,见习基地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标准给予见习生生活补贴,并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3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见习基地,支付给学生见习期间的报酬,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困难家庭毕业生给予求职补贴
建立专门台账,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和重点帮扶,并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或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
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高校给予求职补贴。就业援助对象参加职业培训的,给予生活补贴。困难家庭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免收报名费和体检费。
毕业年度内考证有培训补贴
高校毕业生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提高就业能力。毕业年度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其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情况,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在毕业年度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给予培训补贴。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在自主创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在政府投资兴建的创业基地内自主创业的大学生,为其提供创业培训和指导服务,连续3年免收不超过100平方米的场租费。
允许就业地、创业地办理城镇落户手续
全省取消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允许毕业生在就业地、创业地办理城镇落户手续,妥善解决高等院校毕业生户口迁移问题。
[鼓励创业新政]
设专项扶持资金,3年助万名大学生创业
设立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专用资助大学生创业以及开展创业指导、创业培训、项目认定、高校就业创业指导站建设等。
市、州、县要设立相应的专项扶持资金,同时鼓励各类社会、民间和企业资金参与,引入风险投资基金,设立大学生创业引领基金,多渠道加大创业资金投入,力争3年帮助1万名大学生实现创业,带动5万人就业,培育1000家创新型创业企业,共同推动高校毕业生创业。
此外,发挥小额担保贷款作用。为自主创业大学生提供便捷的小额担保贷款。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均可在创业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对从事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10万元内、总额度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进行“捆绑式”贷款,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扶持。
高校毕业生在当地信用社区从事创业,申请小额贷款的,可免除反担保手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论证通过的,申请小额贷款可免除反担保手续。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前3年按每户每年8000元标准依次扣减其当年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此类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前3年,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8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高校毕业生创办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毕业两年以内的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各项收费。
在创新区创业,实行实收资本“零首付”
放宽毕业生市场准入门槛。凡法律法规未禁止行业和领域,均向大学生开放,除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筹建登记外,均可准予办理筹建登记。
大学生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除经营前置审批的事项外,可申请试营业,免费核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营业执照;6个月后继续经营的,换发正式营业执照。大学生在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大别山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武陵山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设立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内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1人公司除外),允许实收资本“零首付”;在其他区域设立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下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1人公司除外),允许实收资本“零首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