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对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情况开展专项清理的通知
省属各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中专部:
为提高全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质量,规范办学行为,推动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教职成[2010]12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职成厅[2010]9号),对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含高等学校中专部,不含技工学校)的专业设置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清理时间
2011年11月至2012年4月。
二、专项清理范围
省属各中等职业学校已开设的专业(包括专业近三年招生情况,专业师资配备情况,实习实训专业设备情况,教学计划执行情况,教材使用情况等)。
三、专项清理方法、步骤
1、自查。各中等职业学校按照本次检查评估内容,对照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对学校专业设置的情况开展自查,于2011年12月31日前形成书面自查报告,并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情况登记表》(见附件),报省教育厅职成处(电话:027-87328019,传真:027-87823837,邮箱:hb87328019@126.com)。
2、复查。2012年1—3月,省教育厅组织有关人员对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情况进行复查,复查结果分别为不达标、基本达标、达标三个层次。
3、公布。2012年4月,省教育厅对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清理情况进行公布。
四、有关要求
1、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已开设的专业,连续三年未招生的,再次招生时要重新办理备案手续;新开设的专业,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按规定报省教育厅职成处备案。未经公布的专业,不得招收学生。
2、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清理结果为基本达标的专业,限期一年进行整改,一年内仍然没有整改到位的,停止该专业的招生资格。
附件: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情况登记表
二O一一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