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20万元托人让女儿进重点大学,失败后对方却迟迟不肯退钱。见对方毫无还钱的意思,女子程某只好向法院求助。近日,青山法院判处对方限期归还程某20万元不当得利,并按银行利息的4倍向程某支付赔偿。
李某今年49岁,湖南省汉寿县人,2006年认识了比他小两岁的武汉女子程某。一次谈话时,李某得知程某的女儿正在读高中,即将面临高考。看到程某为女儿的学业和前途愁眉不展时,李某一时兴起,告诉她自己有关系安排其女儿就读武汉的名牌大学,但是需要活动经费。想到多年的交情,“望女成凤”的程某先后向李某支付了20万元的费用。
然而程某的女儿最终未能如愿进入名牌大学,李某于是答应归还费用。2009年3月19日,李某向程某出具一张还款计划书,承诺到同年4月20日以内归还13万元,到6月底全部还清。然而由于程某支付的20万元已被李某挥霍一空,到期后仍无法还钱。在程某的多次催要下,2009年11月24日,程某再次出具一张还款计划书,承诺2010年6月归还8万元,同年2010年将剩下的钱还清。
然而直到今年,李某仍未向程某归还一分钱,程某只好将其告上法庭。法院认为,李某称可以安排程某小孩读大学收取的20万元,属于不当得利。其先后出具还款计划书但均未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近日作出一审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程某20万元,并以此为基数,从今年1月1日起至规定履行期限,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赔偿程某的利息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