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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学校体育竞赛严禁兴奋剂 违者重处
发布日期:2011-04-07 14:51:00 来源:《楚天金报》

  湖北省教育厅6日印发了《湖北省学校体育竞赛赛风赛纪管理暂行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其中首次明文规定:凡在学校体育竞赛中使用兴奋剂,性质和后果严重者,学生可被开除学籍,相关人员被开除工职。暂行规定从本月起开始试行。

  暂行规定适用如下体育竞赛:由我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与体育部门联合举办的学校体育竞赛;各级各类学校举办的体育竞赛。按照暂行规定,学校体育竞赛要建立运动员资格审查制度,参加本省学校体育竞赛的学生运动员的户籍所在地必须是在本辖区内,有学校学籍、在学校就读、符合《竞赛规程》相关规定的学生运动员。在竞赛中违规且情节严重的,集体项目取消三年内参加全省该项目竞赛的资格,个人项目取消两年内参加该项目竞赛的资格。替赛和被替赛的学生两年内不得申报等级运动员。教师(教练员)两年内不得担任执场教练员。

  暂时规定还强调,严禁在任何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凡是违反国家《反兴奋剂条例》的规定,采取组织、强迫、欺骗、教唆、协助等任何手段,在学校体育竞赛和活动中使用兴奋剂的,由主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当事学校在三年内体育卫生评优先一票否决,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目标考核,体卫艺为零分。

  使用兴奋剂的学生运动员,取消竞赛成绩和名次,收回奖牌和证书,两年内禁止参加任何学生体育竞赛活动。对性质和后果严重者开除其学籍。对相关人员(包括教师、教练、领队、队医等)的处罚,按照国家《反兴奋剂条例》执行,并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执教直至开出公职的处罚。
 
 

 

湖北省学校体育竞赛严禁兴奋剂 违者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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