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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今秋城市公办、农村公办、民办学校收费政策出台
发布日期:2008-08-22 12:35:15 来源:长江商报

    昨日,湖北省物价局正式对外表示,湖北省城市公办、农村公办、民办学校收费政策已经出台,从2008年秋季学期开始,我省城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将免收学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 

    城市低保户可免收课本费 

    据了解,此次实施范围包括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特教学校、完全中学的初中部分等。免除学生杂费后,学校不得再以其他名目向学生收取涉及杂费的任何费用。 
  
    同时,农村中小学不允许收取借读生借读费。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课本费。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进入指定的城市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其收费与城市居民子女执行同一政策,不收借读费。 
  
    湖北省物价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收费项目(代收费)要严格按标准收取。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实行“多退少不补”的管理办法,各校不得突破。寄宿生住宿费标准仍按现行标准执行,确实需调整的,由各市州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共同制定,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后执行。学校可以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不得强制集中就餐。 

    农村学校只收住宿、伙食费 

    在此次收费政策中,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只允许收取住宿费和伙食费两项代收费。学校不得强迫学生住宿并收取费用,从2009年春季开始全部取消住宿费,学校可以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但不得强制集中就餐。 
  
    “农村中小学免费发放的教科书包括国家课程教科书以及与国家课程教科书相关的教育资源。农村中小学生使用的课堂作业本、用表、图册、美术和科学课材料、外语磁带等属于国家课程教科书相关的学习资源,各地不得再向学生收取相关的任何费用。”湖北省物价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民办学校收费政策 

    据了解,承担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将免收就读学生的学杂费,并按当地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享受补助。未取得民办学校资格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从2008年秋季学期开学起,所有学生一律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政策。 

    ◇链接 

  收费纪律及要求 

  1、除规定的费用外,其他收费都不列入学校收费项目。其费用按照学生及家长自愿的原则,由提供服务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相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审核其收费标准。学校和教师一律不得参与或组织此类活动并收费。严禁组织向学生统一收费征订各种教辅材料。 
  2、学校必须免费为在校学生提供开水,相应的费用纳入公共经费支出范围。不得强制向学生提供纯净水(矿泉水、蒸馏水)、课间餐、豆奶(牛奶),并强制收取费用。 
  全省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为学生提供的饭菜按成本定价,不得盈利或结余。每学期终了,各级物价部门应对学校食堂的收支进行监督、检查,其盈利和结余部分全额退还给学生。 
  3、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补课费、晚自习费、电教(多媒体)费、小班费、试卷费、补考费等费用。 
  4、学校不得以民办的名义举办“校中校”、“校中班”向学生收取费用。 
  5、在教科书之外必须让学生接受教育且免费提供有困难的专项读本、教学参考必需的教辅材料,学校可以根据教师的教学需要购买,存放在图书馆(室),供学生借阅,轮流使用,所需经费从公用经费中开支,不得另行向学生收取费用,学校不得要求学生人手一册。 
  6、学校所有规定的教学内容(包括复习)必须全部纳入正常课堂教学过程之中,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种提高班、补习班、特长班、竞赛班等并向学生收费。教师为学生补课不得收费,但可计入教师的工作量中,作为工作考核的一项内容。 
  各级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要督促学校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通过向学生家长发放明白卡、制作公示栏、公示墙等形式进行公示,切实做到明明白白收费。要强化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大对学校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违规收费的,要坚决查处,严肃处理。 
  以前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相关规定,一律以本文为准,从2008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 
  收费项目(代收费)标准 

  课本费 

  大中城市:初中 135元/生·学期 
  小学1-2年级50元/生·学期 
  小学3-6年级70元/生·学期。 
  县级市城区:初中130元/生·学期 
  小学1-2年级 45元/生·学期 
  小学3-6年级70元/生·学期。 
  作业本费 
  初中35元/生·学期 
  小学 25元/生·学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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